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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最主要的原因是,我的女儿现在才一岁多,当时不知道他们用什么方法把我女儿弄昏迷了,我怕拖的久了孩子会出事所以才直接去拼命救人的”。

两位大哥又对视一眼还是什么都没说,而且张阳无意间,看到敲锤的和身边的人也看来看去。

“这是什么操作?眼神暗号吗”?

公诉人继续提问“经警方确认,当时在场有五名歹徒,全都是身体健硕受过专业训练之人,你是怎么将对方击伤甚至击杀的,另外你当时使用的凶器是一直随身携带的吗”?

坑,来了坑来了,他带着大坑走来了!

这波问题一旦张阳正面回答,那他的缝纫机生涯就开始了。

因为问题里一连串的大坑,掉进的坑越多判的越重,反之这波问题答好了张阳基本就没什么大事了。

“首先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身份,因为这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,甚至到现在我都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绑架我的女儿”。

“其次当我敲开门后,我知道凭我自己不太可能是他们的对手,所以我在对方没反应过来之前抢先出手,先踢倒一人”。

“最后虽然对方有五名歹徒,但他们是分批次攻击我的,否则我不可能抵挡的住”。

“我当时的想法很简单,就算我不是他们的对手,那我能拼掉几个是几个,拖延到警察来我就赢了”。

“哦对了,我当时拿的是我以前做菜切肉的刀,因为近期我怀疑有人要对我不利,所以才放在车里防身用的,关于这一点我的律师比我知道的清楚,你们可以直接问他”。

这次没人互相对视,反而所有人都低头看资料或者看其他什么。

过了好一会才开始继续提问“五名歹徒三重伤两死,根据三名没死的歹徒口供描述,他们都承认你很厉害自认不是你的对手,而你们拼斗的结果你好像只受轻伤也证明了歹徒的说法,这点你怎么解释”。

张阳装傻“解释?可能我先出手占了先机?或者我武器长的原因?当时我是抱着和他们拼命的念头去的,只是下意识的挥动武器试图抵挡他们的攻击,或者尝试攻击他们”。

“我当时的脑子很空,除了救孩子什么都没想就冲上去了,甚至身上挨了几刀都没注意”。

“不过在我将一楼四名歹徒都打倒以后,我的身体也到极限了”。

“所以到了二楼,我打算和最后一名歹徒同归于尽,直接冲过去抱着他就从二楼摔了下去”。

“摔下楼以后浑身哪哪都疼,一直等到警察到场我还没缓过来”。

“警察到了以后,我直接被送去医院,后续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”。

对张阳的提问环节结束,开始进入公诉人和张三,呃,和罗羊羽的切磋环节。

张阳对这个环节了解的算是最深的,因为张三案例讲的就是这个环节。

简单的解释一下,公诉人问张阳“你为什么这么做”?

但是同一个问题,公诉人会和律师讨论“他应不应该这么做”?

讨论的结果,直接影响到张阳可以当庭释放、拘留甚至直接去踩缝纫机。

两方讨论的结果,当然没有结果。

这个环节公诉人的意见,是把张阳送进去踩缝纫机。

罗羊羽的意见当然是张阳没做错什么,不用接触缝纫机这么尖端的设备。

双方本就是辩论的甲乙双方,意见能达成一致就怪了。

最后一个环节是张阳对这起案件的陈述,这是张阳的权利。

当然,张阳也可以选择放弃陈述也就是认罪了,或者找人代他陈述。

张阳虽然比较有信心自己做好这个环节,但他毕竟不是真张三,所以他选择第三种。

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,罗羊羽的高光时刻已经到来!

“对于这次女童绑架案,及其案情背后牵扯的一些隐情,毫无疑问性质都是十分恶劣的”。

“我的当事人张阳,他全家都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,我手里现在有张阳和他妻子的妹妹田文文,由医院为其出具的伤情鉴定”。

“另外在案发第一时间,还有一位叫王亮的热心群众,为了阻止歹徒行凶而受到袭击,结果同样受伤住院,我手里也有他的伤情鉴定”。

“还有年仅一岁多的第一受害人张歆然小朋友,我这里有她因吸入大量乙醚导致昏迷的医院诊断书”。

“由此可知,这伙歹徒是多么的穷凶极恶!多么的目无王法!他们的眼里还有国家吗?还有法律吗”?

“很遗憾,他们没有”。

“我的当事人张阳,在明知歹徒一伙人,是极端危险分子的情况下还冲过去救人,这是什么行为”?

“这是一位合格父亲的自我本能反应,这是人类最根本的天性体现!这就是人性”!

“这和勇救落水儿童,而导致自己牺牲的英雄们,有什么区别吗”?

“哪位冒着风险去救人的英雄,不知道自己的行为,可能会给自己甚至自己的家庭带来危害吗”?

“法律可以约束有道德底线之人的行为 但法律左右不了人性”。

“如果人性控制行为的目的是正面的,那么我们是否不应该使用法律,这种维护社会稳定运行的工具,对其打压”?

“否则法律强压人性,是否会遭到人性的反弹?结果会怎么样呢”?

pS:为救人而杀人是否构成犯罪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

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